在买了新房之后,各种问题不断,交房收房就是个大问题。收房没做好,后面的装修可都是白扯。可是有的网友由于个人状况不可以按时收房,那样不按时收房违约吗?不少开发商就会抓住业主的法律常识空白,不准时收房就是违约,所有后果自负,导致也多网友在没验房的状况下就收房了,后面就出现了各种麻烦。装修网记者就来跟大伙谈谈不按时收房这个问题。

不少开发商抓住业主的法律盲区,不准时收房就是违约,所有后果自负,导致不少人在没验房的状况下就收房了,再往后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进步商正是基于对该陷井条约的片面讲解,才有恃无恐地挑衅业主与其打官司,走司法程序。
该第三条是如此规定的:“以贷款方法支付房款的买受人须于入住时,缴齐办理房子所有权和抵押登记所需各种资料及有关税费,积极配合甲方或代办机构一同办理产权登记和抵押登记手续,若买受人未将资料及成本办妥交齐,出卖人有权拒绝出货该房子,并且乙方应于办理房子出货之日起到实质同意之日止,每天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万分之贰的违约金”。
在对该条约的理解中,第一,大家觉得该条规定因与强制性法律规范相冲突,因而不具备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㈠……;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公告》(国税发137号)规定:“各级征收机关要在2004年12月31近日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税”。

上述合同附件五第三条的规定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代征关系,与强行法冲突,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二,该条约是开发商单方提供的格式条约,假如对该条约的理解存在争议,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约的一方即开发商的讲解。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约有两种以上讲解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约一方的讲解”。可能开发商会将它讲解为不是代征,而是代缴。但从业主的理解和认识来看,开发商收取的性质并不是代缴。由于契税的征缴时间是从合同签订之日到产权证办理之前的时间段,由纳税人自愿决定何时缴纳,从自愿的角度出发,纳税人有选择晚缴的权利,不然就是具备强制原因,这与契税缴纳的自愿原则相违背。同时,税费应该在房子出货将来才会发生,未先验房,存在拒绝收房的可能,也就存在不需要交税的可能性。
第三,业主事实上并未违反该条款定。从时间上讲,只有在买受人经过验房,确认了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并向出卖人表达进行交接的意思表示之后,继而才可能出现买受人想收房但拒绝缴纳有关税费的情形,在此之前,只存在买受人拒缴的可能性,没有现实性,业主并未实质违约。开发商想依此陷阱条约追究业主违约责任的如意算盘,没事实依据。相反,交房不可以是什么原因业主不可以验房,不可以验房是什么原因出卖人制定实行不适当的交房步骤,因此应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记者温馨提醒:不按时收房到底违不违约呢?网友们可不要让装修公司给忽悠了,把合同条约看了解,然后再签协议。